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厦财教〔2011〕16号

各有关学校:

  为了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秋季普通高校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4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隶属我市管理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及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1)按照规定规范办学、规范收费;(2)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政策具体规定

  (一)资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1、国家奖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财政共同承担。

  3、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我市以及各高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其中特困生约占5%左右、贫困生约占15%左右。特困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贫困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所需资金由财政与高校共同承担,其中财政承担76%、高校承担24%,即财政根据各高校实际评审的贫、特困生比例及相应资助标准计算出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以上分担比例下达财政补助资金,高校承担的资金从各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

  (二)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助政策实施要求

  (一)各公办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2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财政补助资金不予安排或同比例扣减。各高校对符合条件的特别困难学生,要采取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同时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劳动报酬,积极引导、合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先评审、后分配”办法,即先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公示,根据评审上报情况,财政按相应比例分配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为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按月发放,在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期间,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上年工作情况预拨学校一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三)各高校在上报国家助学金评审及所需资金时,应当一并报送上年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上年财政补助资金有不足或结余的高校,要附上说明文件。经市财政、教育部门核实后,按“多退少补”方式下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四)各高校要加强规范办学、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的贫困学生评审标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奖助学金“奖优助困”作用的充分发挥。各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将结合考虑各校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五)各高校要加强对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对有关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追究学校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各高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的管理,杜绝违规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经济负担。

  本通知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以往我市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