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政〔2011〕25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11〕164号)文件精神,现将《海沧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海沧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区实施征地时不再区分土地类别,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
二、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 |
水利设施 摊销费 |
按时交地 奖金 |
合计 |
20000 |
39700 |
30000 |
300 |
8000 |
98000 |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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