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工商市〔2011〕6号
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的要求,现就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乳制品进行分类单项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项目的核定
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乳制品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对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对已从事乳制品经营的,由其经营者在2011年7月底前主动提出许可项目变更申请,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现场核查标准的适用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市局对现场核查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细则》文书分为A、B、C三类,A类适用于专营或兼营散装食品的经营者,B类适用于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的经营者,C类适用于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其中,乳制品经营者兼营散装食品(含同时兼营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适用A类;仅兼营预包装食品的,适用B类。
《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细则》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配合使用,相关工作规范执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工商市〔2009〕12号)规定。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工商局应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今年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等,督促自愿经营乳制品的经营者主动办理相关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事项的变更。凡在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各区工商局市场科应于2011年8月20日前将《流通环节乳制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市场处,9月20日前将《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附件5)上报市场处。之后,每季度首月2日前将上述两份表格汇总上报市场处,遇节假日应提前报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略)
1、《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细则》(A类);
2、《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细则》(B类);
3、《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细则》(C类);
4、《流通环节乳制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5、《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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