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分配涉及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的批复
厦府〔2011〕222号
市国土房产局:
你局《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涉及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的请示》(厦国土房〔2011〕16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一、职工购买保障性商品房、限价商品房,以及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价格等于或高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的,可以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价格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的,不得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职工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实际支付房屋租金等于或高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可以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实际支付房屋租金低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承租期间不得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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