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先进科研成果和科研实力,支撑厦门产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将制定的《扶持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扶持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先进科研成果和科研实力,发挥科技人才作用,支撑厦门产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国家“985”、“211”大学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本一批”重点大学,中国科学院一级研究机构,国有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在厦门独立注册法人设立的综合性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在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确认手续。

  第四条 申请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国内外重点理工大学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厦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应用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难题,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专职科技人员及其它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确认,需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确认申请书。

  (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转移机构章程。

  (四)办公场所等有关证明。

  (五)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六)入驻转移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及学历证明。

  第六条 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鼓励政策。

  (一)办公经费补助。经确认的在本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提供连续三年的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科技财政资金补助。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3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根据其运营情况核发补助经费,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办公开支费用的50%,最高15万元。

  (二)优惠提供办公场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现有办公资源为技术转移机构优惠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享受三年优惠,即第一年全免,第二年优惠50%,第三年优惠25%。

  (三)转移项目扶持。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帮助本市企业与国内外(含港澳台)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本市转化的成果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科技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并按其合同中技术成交金额给予奖励金,其中300万元(含)以下的按1%,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0.5%,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

  (四)人才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引进的专、兼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五)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

  第七条 经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统计报告,每两年复核确认一次。技术转移机构合并、分立及变更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技术经纪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进行变更备案确认。对逾期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技术转移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复核材料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将撤消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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