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科〔2011〕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确认的科技研发机构。
(二)根据《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三)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三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的条件: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0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2%以上。
第五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备案时,企业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2、企业关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或企业文件)
3、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4、企业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研发经费预算
5、企业专兼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及其社保证明
6、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主要研发设备清单
8、研发场所说明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年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机构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等。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调研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核实或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研发机构证书。
第七条 对已经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具体事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考评优秀的,企业除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外,可连续三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连续两次未通过考评的研发机构,取消备案并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八条 研发机构经过确认、认定、备案的企业,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适当加分,优先立项并推荐上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请自主创新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时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辅导培育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鼓励加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政产学研用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市级重大产业技术项目攻关。
(五)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先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贴。
第九条 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四年内最多可申请两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且资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十条 研发机构已经备案的企业,在报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研发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建立研发机构但未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企业,在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除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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