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兴东鑫花园一期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2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873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兴东鑫花园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304号文),需征收海沧石塘村委会集体土地26601.94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

海沧东孚西二路

26601.943

安置房

石塘村委会

海沧街道办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1〕304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海政办〔2005〕68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厦府〔2011〕164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农场、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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