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前场铁路大型货场(海沧区范围)开发用地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2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09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1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09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0〕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09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0〕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至深圳铁路福建段工程建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9〕2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5〕463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前场铁路大型货场(海沧区范围)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317号文),决定征收东孚镇东瑶村委会、凤山村委会、洪塘村委会、贞岱村委会集体土地2863329.892平方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90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前场铁路大型货场(海沧区范围)开发用地

开发用地

2863329.892

东孚镇东瑶村委会、凤山村委会、洪塘村委会、贞岱村委会

海沧区东孚镇政府

90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二、本项目2010年市政府已发布土地征收通告,但通告发布后因规划原因作了相关调整同时该项目也并未实施征地。现调整后的厦府地〔2011〕317号用地批复市政府已印发,故被征收范围内以该批准所附用地红线图为准,原厦府〔2010〕269号土地征收通告同时予以废止,以本通告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海政办〔2005〕68号文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应相应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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