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1〕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就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主汛期,受极端气候因素影响,极有可能形成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积极落实各项措施,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市政、教育、卫生、交通、水利、民政、旅游、安监、气象、铁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排查,加强防治。各区政府要立即组织镇(街)、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教育、卫生、交通、水利、旅游等部门,对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学校、医院、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重要公路、道路等交通干线,重要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重要旅游景区,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零散居民点、在建工程的临时工棚等开展全面排查,详细记录地质灾害隐患的位置、范围和受威胁情况。铁路和市管公路、道路等交通干线,市管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市管工程建设活动区等的隐患排查由铁路部门和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通过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立即进行处理、整治。对一时无法整治的,要逐个落实防范措施,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于7月29日前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工作情况报市国土房产局。

  三、协同配合,强化责任。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加强预报预警,严密监测监控,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演练,让有关人员和群众熟悉预案、熟悉避险路线;要加强值班值守,保证指挥处置管道通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增加财政投入,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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