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从2011年7月1日起,持有我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即重度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从现有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低保对象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其享受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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