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开发用地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3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1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至深圳铁路福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9〕2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360号文)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井城村集体土地667553平方米、浦林村集体土地304707平方米,收回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9099.778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991359.77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铁路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
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开发用地 |
开发用地 |
667553 |
井城村委会 |
灌口镇人民政府 |
304707 |
浦林村委会 |
||||
19099.77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二、本项目2010年市政府已发布土地征收通告,后因规划原因作了相关调整,同时该项目也并未实施征地。现调整后的厦府地〔2011〕360号用地批复市政府已印发,故被征收范围以该批准所附用地红线图为准,原厦府〔2010〕313号土地征收通告同时予以废止,以本通告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应相应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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