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1〕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红十字会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以确保大病救治、保护生命健康为宗旨,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红十字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优化工作流程,做好服务,为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大病救助的资金来源为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各区可设立本级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具体承担省级大病救助范围之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 “大病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条件者,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区和市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后,报送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指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院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做到合理诊疗,按章计费,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大病救助基金”申请受理应体现公平性,以市红十字会收到材料先后顺序向省红十字会申报。省红十字会以收到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实施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在年度内如分次申请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

  省红十字会根据大病救助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可进一步研究确定对已经获得大病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进行个人救助限额内的二次救助办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的书面证明。

  (三)疾病及费用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情况等。

  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及抢救证明,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含账户名、开户行)。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除外);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三)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四)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区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审核。

  (一) 区红十字会。

  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符合条件对象,在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应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统一登记造册备查。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补齐;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须说明理由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市红十字会。

  市红十字会对区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及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1个工作日内以快件报送省红十字会评审。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主要信息登记汇总,并录入相关数据库。

  对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相关资料,并指导区红十字会重新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签署意见,要求区红十字会说明理由并耐心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主要是对出院后的求助对象进行资助。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病危需进行挽救生命的抢救治疗,在治疗医院已履行人道救治后仍无法续缴费用救治的,由治疗医院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待病情稳定后,由治疗医院向“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资助。

  申请程序为:治疗医院开具抢救治疗证明,向所在的同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受理的红十字会核实后直接报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红十字会将截至申请日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住院总费用的25%(总额不超过20万元)直接拨付至治疗医院。

  救助对象出院后,可继续按程序申请“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符合条件的,在拟发放的大病医疗救助金中扣除已预支费用。

  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工作管理机构

  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与责任追究。

  (一)信息公开统一由省红十字会在每个季度的前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凡确认有弄虚作假或具有“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情形,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经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同意,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金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负责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区红十字会凡接到社会举报应及时核查,对查实的问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民政、卫生、红十字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有关单位等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如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红十字会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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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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