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厦门市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区、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由市保障住房办进行汇总后,报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牵头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立即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保障住房办,并做好迎接中央、省监督检查组检查等准备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机结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纠风专项治理有机结合,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与工程治理重点领域检查有机结合,完善各项工作措施;与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有机结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要按规定公开和更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解读政策措施,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积极营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2011〕83号)、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纪发〔2011〕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相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握科学发展主题,突出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主线,坚持好字当头、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在发展中转变,在转变中发展,促增长、调结构、统城乡、惠民生、深改革、大开放,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全面落实“五个着力”,打造“五个厦门”,做好投资拉动、项目拉动工作,进一步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速度和质量、效益和民生的关系,及早发现和纠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协作配合机制,各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保证监督检查能够覆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方面,又要紧盯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选准着力点,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通盘谋划,分类实施。既要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又要把握好各检查内容的特点和规律,将检查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确定检查工作节奏,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查纠结合,务求实效。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祝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提速增效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四、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和若干督查小组,综合组挂靠市保障住房办,负责编制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汇总检查情况,起草相关材料。督查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填写检查工作报表,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五、责任分工
(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务员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民防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农林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效能办、市电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由市保障住房办、市监察局牵头提出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市保障住房办负责牵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指导加强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使用管理等工作,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读职和违纪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概算等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转下达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拟订相关支持政策,申报并按规定范围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核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公开出让土地新建)等政策性住房的审核分配和相关政策调研拟定落实工作。
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监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建设方面的审批手续,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存量政策性住房调整转用)等政策性住房的审核分配和相关政策调研拟定落实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及项目的选址、用地、方案等规划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和相关政策调研拟定落实工作。
市公务员局负责人才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和相关政策调研拟定落实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的测算制定,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测算制定,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审核审批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制度的建立,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发布,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的测算制定。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市政、园林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市环保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环保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市民防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民防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市气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气象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市民政局参与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负责协调各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户进行资格审核及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市农林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会同银监部门负责指导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
市效能办负责对各区、各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情况实施效能监督。
市电业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及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审批手续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积极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负责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交地。
六、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责任单位自查和督查小组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上每半年督查一次。
(二)自查工作由各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日常业务工作情况自行开展,总结本部门和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督查小组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督查小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七、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与管理局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政策情况,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核审批手续办理及提速增效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清单等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项目开工、竣工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完成。
(二)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住房保障资金情况,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应保尽保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税费的免收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各相关审核审批部门提速增效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情况,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出台情况,分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等.
八、方法步骤
(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请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年度监督检查正式开始前,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统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监督检查要求。各督查小组细化督查方案,确定日程安排,进行任务分工,并与各区、各相关部门协商行程等具体事项。
(三)各督查小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7日内形成检查报告。适时召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监督检查情况。
(四)督查小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未按规定承诺时限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及未按时限完成交地任务的相关区政府或部门,要提请监察、效能机关约谈、问责相关区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告领导小组,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略)
1、厦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2011年度检查计划
3、厦门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进展情况汇总表
4、重大项目(事项)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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