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重点办关于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

厦财建〔201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市政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柴油及汽油、电缆等。

  二、调整原则:对于施工项目受主要建材价格波动影响的,由工程发、承包商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承担价差影响部分,即价差影响部分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或受益)50%。

  三、具体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差调整的时间界限

  1、合同工期一年以内的施工项目不作调整,上述建材价格波动形成的价差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施工项目,第一年以内完成的工程量不作调整,第二年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半年及以上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

  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定为基准价的±10%。基准价按调整项目招标同期《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调整幅度按照基准价与当期《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对比确定。基准价波动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基准价超过±10%以上的价差予以调整。

  (三)材料价差调整的计取方法

  1、计取材料价差调整时,应予扣除施工合同中已计取相应的包干风险费用。

  2、因调整材料价差增加的费用,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四)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提供

  实施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的签证单据。签证单据应包括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

  对本通知实施之前尚在施工的项目所发生的工程量,其材料发生量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当期发生的工程量计算确定,基准价按调整项目招标同期《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调整幅度按照基准价与施工期内各月《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对比确定。

  (五)实行钢材甲供的施工项目,钢材价差仍按照《关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钢材甲供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发改投资[2008]337号)执行。

  (六)材料价差调整发生的费用增减在办理竣工决算时一并结算。项目竣工结算数超过批复概算,由市发改委依据项目最终结算数相应调整项目投资概算,并追加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四、人工费调整参照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非全额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按市财政投融资比例,同比例实施价差调整。

  六、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执行省交通厅发布的主材调价政策。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实施之前未完工项目,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程量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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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重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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