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线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线设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及检测线设置实施办法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及检测线设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2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闽质监量〔2010〕563号)、《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厦府办〔2010〕3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本办法所称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市监管部门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置、迁建安检机构及检测线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本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车辆增长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方便检测的原则,每五年编制并发布厦门市机动车(汽车类)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第五条 市质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机动车(汽车类)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于每年12月份确定下一年度各行政区新设置安检机构数量,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新设置安检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建安检机构占地面积20000 m2以上;

  (二)取得承建安检机构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合法使用权;

  (三)与已建安检机构直线距离在5公里以上;

  (四)符合新设置安检机构区域、数量规划要求;

  (五)承建安检机构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或符合所在地区政府及规划部门用地要求。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第七条 市质监局接受安检机构的设置申请并进行初审,每年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3月1日,受理截止日前十天,逐日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申请单位名单。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用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三)安检机构设置地址具体方位图。

  第九条 新增安检机构:在同一年度同一行政区内,符合安检机构设置条件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新增数量的,由市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符合安检机构设置条件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新增数量的,以公开抽签确定名单,由市质监局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向省质监局推荐。

  第十条 已有安检机构申请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向市质监局提出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申请,超出时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初审。

  第十一条 已有安检机构及新建安检机构申请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检机构申请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用地产权证明或五年以上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的具体方位图;

  (五)承建新机动车检测线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申请承建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数量小于或等于当年规划数量的,市质监局初审后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数量大于当年规划数量的,市质监局根据安检机构检测质量、检测线饱和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若评分相同则以抽签确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由市质监局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建的安检机构,经省质监局批准迁址的,不受迁建所在区域新增安检机构和检测线规划数量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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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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