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建工〔2012〕1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鼓励多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以我市工程实际和多年实践经验为基础,我局制定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创优若干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鼓励多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转型发展,关系民生品质,关系城市内在形象。 “十二五”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狠抓工程质量是推进质量强市,打造幸福厦门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推进,我市工程建设的规模和难度也日趋增大,建筑业企业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树立以质量铸就品牌的理念,建立完善的创建优质工程保证体系,多创精品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实行优质优价,对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创优的成本,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或给予优质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保证企业创优成本,为创优提供良好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创优管理力度,要采取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差异化管理等激励措施,激励企业多创精品工程。相关协会应加大创优指导和帮扶力度,提高创优工作成效。通过全方位的行动,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和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为打造幸福厦门夯实基础。
二、政策措施
(一)开展评优奖优活动,树立质量品牌意识
1、开展“鼓浪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从2011年开始,设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包括鼓浪杯优质工程金奖和鼓浪杯优质工程银奖,同时强调过程创优,增设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环节,塑造厦门市工程质量创优品牌。
2、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支持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优先奖励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细则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实施。
鼓励建设等单位对创优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3、打造工程创优“十大”企业品牌。开展评选“厦门市年度十大创优品牌企业”活动,创优品牌企业包含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等,被评为创优品牌的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体宣传。
(二)完善创优激励机制,形成优质优先导向
1、招投标激励。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在现行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基础上,通过采取增加已创优质工程业绩的投标人中标概率等措施,激励创建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闽江杯)、市优质工程(鼓浪杯)的企业和相关个人。对财政投融资的政府应急工程,可依照相关规定选择创优突出的企业参建。对有创建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闽江杯)、市优质工程(鼓浪杯)要求的施工和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中设置需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的条件。
2、信用评价激励。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的工程质量创优指标,将不同类别优质工程按照不同档次记入信用档案,并提高同档次信用评价中工程质量创优的权重,调整工程质量创优业绩使用的“有效期”。
3、差异化管理机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连续三年在我市范围内承建工程未获得市优质工程(鼓浪杯),应在资质年检、企业备案管理中实行差异化强化管理。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优质工程;二级房地产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优质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三)推行优质优价制度,保障创优良性循环
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其他措施费中列项计算。其中创省优质工程(闽江杯)的项目,按《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的要求执行;创市优质工程(鼓浪杯)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控制在2%-5%范围内。招标人在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市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闽建建〔2007〕2号文中“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的80%进行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控制在5%-8%范围内,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闽建建〔2007〕2号文中“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的130%进行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优质工程增加费应列入不可竞争费。创建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四)加大创优管理力度,提高工程创优成效
1、加强监管力度。对创优质工程的项目,未按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招投 标和造价监管部门要认真把关,督促改正。
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投标时明确的项目经理人选,应当载入中标的合同,并纳入标后监管重要内容。享受“优质优先”、“优质优价”中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完成,不得转包、挂靠。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专项检查或考评的重要监管对象。
2、发挥协会作用。各相关协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工程质量评优评审工作,加大对创建优质工程的技术指导,提高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
三、本意见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