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厦财综〔2012〕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决定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
1、交通监理收费。
2、门牌、幢牌工本费。
3、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4、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6、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二、相关要求
1、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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