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农林〔2012〕15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严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确保按时完成我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现将《2012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2012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的精神,为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按时完成我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和主要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突出重点向特色农产品生产、闽台农业合作、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同时,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补贴实施公平公正,保障农民购机自主权,保持补贴政策持续稳定,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不断促进我市农机装备总量平稳增加和农机化快速发展,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化农业提供技术保障。

  二、资金总额及实施范围

  2012年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额30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200万元,市级配套累加补贴资金100万元。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

  三、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机具种类

  2012年我市补贴机具从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中选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它机械共11大类26个小类71个品目,详见《2012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

  (二)补贴标准

  中央补贴资金按本市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补助,单机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市财政配套累加补贴资金按本市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的15%补助,且单机累加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履带式拖拉机、挖坑机,执行中央资金补贴限额,市级资金不予补贴。中央、市级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定额以正式公布的《2012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三)购置数量

  2012年补贴机具购置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含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下同)低于3000元,可在补贴总额3000元限额内自行选配品种,且总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2套(2台不同类型的主机和与其配套的6台配套农具);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均不超过6台;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8套(8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24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

  农户(含合作社)购买秧盘、微灌设备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申请购置秧盘数量以百个为单位,不足百个的,按百个计算;申请购置微灌设备数量以亩为单位,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

  四、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或闽台农业合作的台胞。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补贴对象可以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经销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生产、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自主提出,经由区农机管理站、市农机监理所,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检查监督;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三包”服务,履行相关承诺。

  六、操作程序

  (一)购机补贴申请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镇街或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台胞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购置插秧机由镇(街)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并提供育秧证明。符合条件的,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购买机具类别、型号录入到“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本市辖区内,跨区承包租赁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的购机者,其提出的购置补贴申请由承包租赁地所在地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2.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部张榜公示7天。

  3.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一份为提机凭证)。《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

  (二)补贴机具提取

  1.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选定的经销商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完成供货后,经销商需将机具完整的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发票号和销售价格录入管理系统,同时上传发票扫描件,打印《申请表》(一式3份)。购机者提机后在《申请表》上签名加手印。《申请表》一份交区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与补贴指标确认书一并交经销商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2.数据录入。按照“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的要求,正式启用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经销商要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实时做好购置信息录入、扫描、打印、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得提机。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实时对经销商录入的购机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确保真实,防止弄虚作假。

  3.核实登记。购机者必须将机具送交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办理核实登记。已核实的机具要在《通知书》上标注机具编号、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加盖“已核实”印章,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提供核实人员、购机者与机具的人机合照(4寸彩照),其中:微灌设备、网围栏、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安装类机械(以下简称安装类机械)要提供安装前后有同一参照物及核实人员、购机者在现场的2张照片,且容易对比。照片上传至管理系统。按规定属于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逐级向农机监理(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建立档案。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通知书》、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三)补贴资金结算

  1.结算申请。按照购置补贴结算工作时间安排,每季度经销商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交补贴对象用户明细表和汇总表,并将盖有“已核实”印章的《通知书》、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照片等结算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区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对象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经销商应按区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提出申请。

  2.区级审查。区农机管理部门每季度按经销商分类编制《2012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见附件4)和《2012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行为等是否真实。经审核无误后,连同书面结算申请一式2份以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机监理所。

  3.市级审核。市农机监理所每季度对各区上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按生产企业、经销商及机具类别,汇总编制《2012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与经销商申报材料及各区汇总明细表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

  4.结算拨付。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汇总经销商提交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它结算凭证,并对各区农机管理部门上报材料核对无误后,形成补贴资金结算函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并每半月公布一次资金使用进度。

  七、进度安排

  (一)组织申请。2月份,召开全市购机补贴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开始受理农民购机申请。

  (二)实施补贴。3—4月,各区继续受理申请,全面展开实施补贴工作。市农机监理所组织督导检查。

  (三)汇总结算。5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汇总结算。

  (四)总结检查。6月份,组织抽查,汇总情况,上报总结。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作。市、区农业与林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农办财〔2011〕18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工作协作。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现场核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给予安排和保障。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特别强调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补贴对象预收机具的财政补贴款或以机具的配套产品抵扣补贴款,凡发生此类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要保证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确保公平公正。

  (三)严肃纪律。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取消其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

  (四)公开信息。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实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市、区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网页,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布到村,家喻户晓。

  (五)搞好服务。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督促做好售后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认真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

  (六)按时报送。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周四下午上报一次工作简况,每半月(每月13日、26日前)上报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统计表。6月10日前,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实施方案、补贴额、经销商以及相关表格等将在厦门三农网(http://www.sn.xm.gov.cn/)和厦门农业科研推广网(http://www.xmnkw.com/cn/)公示,以备查询和监督。

  附件:(略)

  1. 2012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2012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

  5.《2012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

  6.《2012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

  7.《2012年××月厦门市购机补贴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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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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