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府〔201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有关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319、324线和省道205线厦门段管理的通告》(厦府〔1996〕通001号);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444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02号)。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厦府〔1997〕综155号)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22号)
删除第六条。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223号)
删除第十七条中“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88号)
删除第六条。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马銮内湾彻底退出水产养殖和清除捕捞设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号)
文中“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拆除”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依法拆除”。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81号)
第十条中“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处理”。
(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8〕218号)
第三点第四项修改为:“禁止定置网捕捞和其他影响海域法定功能的其他捕捞作业,打击非法养殖和捕捞回潮。建立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继续严格查处无证捕捞和违规捕捞行为,对养殖和捕捞设施应及时依法予以拆除。继续开展‘三无’渔船和‘沙滩船厂’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和浅海捕捞管理的具体整治活动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
删除第五点中“并由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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