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2〕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6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每项工作分工列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抓落实的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确保落实好工作任务。各项任务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制定实施细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

  一、加快生态经济发展

  (一)生态农业

  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认证体系,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一批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和示范乡(场)建设。到2015年,全省开发建设安全食品基地 1000 万亩、有机食品基地 10 万亩。(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质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推广“粮-经-饲”、“牧-沼-果(茶、菜、草、鱼)”和“稻-萍-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产地监测网。制定实施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质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生态效益型工业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轻工、冶金、建材、林产、建筑等传统优势产业。(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2015年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信息化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2080亿元,建成 5 个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五个 100 工程”,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行业以及漂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现代服务业

  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三年内星级饭店、A级景区的单位GDP用水用电量降低20%。(责任单位: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经贸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厦门、福州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其他设区市区域性物流基地建设,加快建设连接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力争2015年物流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 8%以上。(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做大做强“十大”文化产业。打造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基地。争取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循环经济

  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固废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 75%以上。(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责任单位:省经贸委)

  继续抓好“限塑”工作,全面治理“白色污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综合治理,促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到2015年,建成25家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15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厦门市全国循环型综合示范城市,三明市全国清洁生产示范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厦门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和莆田、泉州市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福州、三明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福州市和武平县、永安市、华安县等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龙岩市全国资源型城市,以及福建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全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建设。(责任单位:省经贸委、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研究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重点行业的指标评价和监测考核体系。(责任单位:省经贸委)

  (五)低碳产业

  落实碳强度下降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调整经济结构、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加森林碳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强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快低碳技术和气候友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支持工业等生产过程领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甲烷气体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在建筑材料与设备选用、建筑施工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化石能源使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加强生态建设,有效增加森林碳汇和海洋碳汇。(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贸委、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厦门市政府)

  稳步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站建设,适时开展后备核电厂址的前期工作。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可再生能的开发利用研究和项目建设。推进南靖、屏南、德化等绿色能源县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厦门全国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继续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园区申报争取国家低碳试点。积极支持平潭两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省级低碳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设协调和谐人居环境

  (一)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

  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政策,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新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编制实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到 2015 年全省 60%以上的市(县)达到生态市(县)标准并获命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进生态村镇建设

  大力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到 2015 年全省 60%以上的乡镇(村)达到生态乡镇(村)创建标准并获命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办、农业厅、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扎实推进以“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为重要载体的绿色创建工作,到2015年,全省创建各级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的2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60%的社区,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一)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制定实施《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替代发电、以奖代补、区域限批等政策,健全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统计局)

  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经贸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制定实施重点耗能设备的能效限定标准、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督促和引导生产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经贸委)

  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制定实施水泥、铁合金、火电、造纸、皮革、印染等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二)深入推进节能降耗

  以火电、冶金、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大科研和技改投入力度,推广应用节能潜力大、应用范围的重大节能技术。(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加快推进农村散装水泥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辆淘汰制度,组织推广甩挂运输等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组织开展商贸行业及政府机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机构空调、电梯和照明等用能设备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选择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四个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责任单位:省经贸委、质监局)

  加快实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改造等重大节能工程。依托福州、厦门等市实施“十城万盏”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重大节能工程1000项以上,形成4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责任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设区市政府)

  推广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的高效照明产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十大类高效节能产品进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经贸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全面加强污染减排

  加强现有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改造及管理,督促燃煤电厂、热电厂建设脱硝设施,新建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并运行脱硫脱硝设施。推进钢铁、建材等非电重点行业脱硝试点。推进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锅炉实施脱硫脱硝。(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财政厅)

  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鼓励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提前报废。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限期改用国四油品。(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交警总队)

  继续扩建、增建市、县污水处理厂,完善配套管网和雨污分流系统。抓好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六江两溪”沿岸乡镇和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力度,确保 2012 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经排水许可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外经贸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环保“一岗双责”规定,落实“问责制”。完善在线监控管理手段,促进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一)林业资源

  不断优化树种、林种、林分结构,着力营造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复层林。加快发展油茶等绿色富民产业和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全面启动森林抚育经营,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完成中幼林抚育44.1万公顷,低质低效林改造6.9万公顷,封山育林 15.2 万公顷。(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快速生丰产林等十大基地建设,新建各类森林资源基地41.2万公顷,改造(培育)26.7万公顷。(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海洋资源

  以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为契机,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 7300 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 28%以上,基本建成海洋经济强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厅、经贸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旅游局,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有序引导项目向湾外转移。科学规划海湾布局,合理安排海湾用海。(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地勘局,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科学制定养殖规划,确定合理养殖规模。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天然围网养殖、增殖放流。继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积极发展远洋渔业。(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快实施海洋生态保护恢复工程。继续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林业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建设福鼎鸳鸯岛、平潭山洲列岛等一批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土地资源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下达指标。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全省114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用地定额、建筑容积率与地价挂钩的办法。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优先保障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方案的项目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十大新增长区域、台商投资区等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小城市、小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5万公顷以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水资源

  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到2015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节水配套改造后的大、中型灌区渠道防渗率分别达到 40%、50%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分别不低于0.55、0.6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3。(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实施闽东南沿海供水工程、闽西北蓄水工程,推进长泰枋洋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和厦门莲花水库、龙岩何家陂水库、明溪黄砂坑水库等蓄水工程建设。加强城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科学论证、合理规划跨区域、跨流域调节功能的水资源配置工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勘局,有关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落实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限期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2015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95%。(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卫生厅、海洋与渔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矿产资源

  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市场与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到 2015 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 75%以上,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在 2010 年基础上各提高 1-3%,综合利用率在 2010 年基础上提高 1-3%。对国家、省规定的重要优势矿种调控开采总量,其中煤炭年开采总量原则上控制在2500万吨左右,钨精矿(65%)年开采总量2150吨,稀土氧化物(REO)年开采总量1000吨,钨、稀土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局)

  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到2015年,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 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 40%。(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地勘局)

  五、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

  (一)落实生态功能区划

  各市(县、区)应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适度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沿海各市(县、区)应把生态功能区划分与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编制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保护。(责任单位: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风沙与石漠化控制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大型水库水环境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和实施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辖区生态功能区划所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逐年分期分批建立市、县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进行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强化对生态功能区划的实施和管理,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拟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在建或已建成的与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或可能导致生态功能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限期取缔或搬迁,并限期恢复生态环境原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四绿”工程

  大力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3个、国家森林城市3个、省级园林城市5个、省级森林城市30个,建设绿色开发区(工业园区)100个、绿色军营200个、绿色校园1000个。到 2015 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 36%以上,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 3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外经贸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绿色村镇建设,到2015年,创建绿色乡镇300个、绿色村庄3000个,绿色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2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6.5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办、林业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建设绿化通道9500公里、面积0.87万公顷,沿线两侧一重山造林绿化面积 5.24 万公顷,对坡度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到2015年,国省道和铁路沿线两侧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一重山一面坡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林业厅、财政厅、铁办)

  大力推进绿色屏障建设,在沿海 50 个县(市、区)重点建设以红树林为主的消浪林带、海岸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建设基干林带3.23万公顷、红树林867公顷、纵深防护林17.18万公顷,进一步强化对3037公里沿海基干林带的保护。到2015年,沿海基干林带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实施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强“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等,完成造林 3.7 万公顷。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工程,对142万公顷天然阔叶用材林实行封禁。到 2015 年,重点江河流域一重山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建设与保护

  完善自然保护区群网。到 2015 年,新(扩)建自然保护区31个(新增国家级4个)、自然保护小区(点)300个,新增国际重要湿地1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新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处以上、省级风景名胜区 3 处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继续实施以长汀为重点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到2015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900万亩,重点江河一重山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一)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闽江、九龙江等“六江两溪”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推进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开展污水集中治理和废渣废料综合加工利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展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规划调整,制(修)定重点流域“三区”划分方案。开展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促进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积极推进沿江重点集镇和污染敏感区域乡村生活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善流域整治考评、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等制度,探索完善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构建流域上下游水质水量综合监管系统。(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

  (二)推进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重点河口、重点海湾各类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责任单位: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加快推进罗源湾、泉州湾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责任单位:福州市、泉州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并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

  推广实施渔船配置油污和垃圾回收“两桶”,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对全省13个主要海湾及11条主要江河入海口进行监测,强化对涉海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建立海洋生态敏感区、污染整治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动和可视监测系统。(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气象局)

  (三)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销售环保准入制度,强制淘汰超标排放车辆,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率先推广使用 LNG 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加强城市交通运输和工程施工过程的防尘、抑尘管理,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到2015年90%城市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占全年比例提高到90%。(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防治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严格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制度,强化饮食服务、娱乐场所等生活噪声的控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实施城市内河整治,建设生态河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改扩建并争取建成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示范中心,加快宁德、莆田医疗废弃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漳州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快国家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福建)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快形成污染土壤修复机制。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发应用适合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新技术,逐步建立村庄集中收集、乡镇中转、县级处理为主的垃圾收集清运与处理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将乡镇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实行污染源集中控制。严格农村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争取到 2012 年示范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继续实施“新农村试点示范”、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和生态家园富民工程。(责任单位:省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增强维护生态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环境监管体系

  分阶段配齐各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装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装备、监测站用房等基本达到东部地区标准化监测站的要求。(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分阶段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到 2015 年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东部地区标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建立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预案体系。加强温室气体、臭氧、重金属、POPS、土壤监测和物联网等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省和设区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达到《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福州、宁德站应在福清、宁德核电厂投产前完成核电厂外围放射性环境监督监测系统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二)灾害性天气预警体系

  完善公众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健全重大气象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响应体系。(责任单位:省气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推进数值天气预报产品应用。建立比较完善的天气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系统。强化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责任单位:省气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无人高山自动站、海岛自动站、船载自动站等。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网。新增太阳辐射观测站和内陆山区强风观测站。加强城市环境气象观测站和应急移动观测系统建设。建立生态农业气象监测站。(责任单位:省气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海洋灾害防御体系

  不断完善海洋灾害监测和立体观测网络,建立和完善精细化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高分辨率的海难救助辅助决策系统。(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建设高分辨率的海洋防灾减灾地理支持平台,建立福建沿海精细化风暴潮漫滩数值预报模式和精细化近岸海浪数值预报模式,开展风暴潮和近岸海浪灾害评估和风险区划。(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个渔港建设、千里海岸减灾、万艘渔船安全应急系统”工程,建成 20 个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90 个二三级渔港及避风锚地,到2015年全省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沿海六个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洪涝干旱灾害防御体系

  推进“六江两溪”及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防洪治理,加强重点县级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到2015年,“六江两溪”及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堤防达到规范标准,重点海堤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潮标准。福州城区可防御200年一遇洪水,其他设区市城区可防御50~100年一遇洪水,县级城区可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粮食主产区基本达到5~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36小时排至耐淹水深的设计标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抗旱设施建设。到 2015 年,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及重要城市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应急抗旱能力显著提高,抗旱调度及应急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体系。到 2015 年,全省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 1‰以下,瞭望监测覆盖率达到 90%以上,重点治理区域森林防火语音通讯平均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一般治理区域达到 90%以上。(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六)农林水产疫病防治体系

  加快建设省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和 44 个县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建立农作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控体系,在20个县设立阻截带疫情监测点200个。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绿色防控,建立20-4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监测、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反应和防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3%以上,测报准确率达86%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快建设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步启动8个地市级、51个县级水生动物常规病防治实验室工作,加强市、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地震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进一步优化地震前兆观测台网,建设地震流动观测台网。完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系统和震害防御信息服务系统。强化抗震设防管理。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地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与预警预报系统。治理百处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完成千处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村(居)民搬迁任务,提升万个以上受地质灾害影响行政村的群测群防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地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一)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世界住房日”、“世界湿地日”、“全国土地日”、“保护母亲河日”、“海洋宣传日”、“六五”普法等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生态科普专题教育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把生态文明创建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庄、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设生态文化载体

  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阵地,弘扬和传播生态文化。(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加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遗址公园、海洋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等,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整修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等,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畲族文化等生态保护区以及闽越王城、万寿岩等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绿色消费,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活动。抓紧开展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等)

  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优生优育方针,合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良性发展。(责任单位:省计生委)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加强疾病防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九、生态省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要成立生态建设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态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制定实施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检查制度。(责任单位: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厅、省政府督查室、效能办)

  将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以此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

  (二)法制建设

  研究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服务业污染防治办法》,组织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三)政策支持

  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投资结构,积极争取中央资金,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省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水权转让、排污权交易、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办法。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通过政府财政贴息补助、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减免税收等政策,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完善跨界断面河流水量水质目标考核与生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财政专项补助政策。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扶持力度,重大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实行省市县联合共建。(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项目带动

  分年度制定实施生态省项目建设方案,把生态省重大项目优先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的策划生成和储备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技术支撑

  加大对生态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推进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和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6·18”等创新平台,加快推进一批生态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六)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等重大项目,采取公示、听证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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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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