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一般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2〕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道路规划建设指挥部关于《厦门市一般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厦门市一般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服务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现提出厦门市一般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项目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一般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特重大项目(如跨海桥梁、隧道等大型通道,高速公路等)及非本市立项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二)适用阶段
本方案所指前期阶段为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到施工招标结束。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置(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水保、防洪等)、工可、概算、设计招标、规划手续、用地手续、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监理和施工招标等环节。
二、创新审批方式,再造前期流程
(一)工可前招标确定设计单位
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招标。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进行项目报建和设计招标,在工可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通过评审方案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或联合体)。由一家设计单位一揽子全程负责工可、市政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地勘、测量等工作。
2、招标明确设计取费率。在项目建议书没有确定投资的情况下进行设计招标,勘察设计费按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下发的厦财建〔2006〕11号文件明确取费率,最终费用以市财审审核为准。
(二)工可评估与市政方案联审
设计单位确定后,同步开展工可、市政方案设计。由市发改委联合市规划局对市政方案代工可进行联审,确定设计方案和建设规模。并据此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林地使用和农转用等手续。
已批复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市发改委根据修规指标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业主和设计单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带概算,不再审批工可;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市政方案,直接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相关配套措施
1、编制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要适时提前组织编制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集中开发片区外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片区内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费用由片区平衡。各区和片区指挥部要在修规阶段介入道路规划,并着手研究征地拆迁工作。
2、用地微调不重复预审。前期流程中因道路线位走向微调带来用地稍微变化的,业主单位不再重新申办用地预审,由国土部门在农转用审批环节修正。
三、明确工作责任
(一)规划部门靠前协调方案。工程设计单位要联合规划设计单位做好市政方案设计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工作,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市政方案设计,靠前协调相关工作。
(二)协调单位靠前协调。道路项目在开发片区内的,由片区指挥部承担协调责任,在开发片区外的由所在区明确协调责任单位。协调单位要靠前协调各村委会农转用手续材料的盖章及预征地等工作。
(三)强化业主责任意识。业主要全程跟踪、协调、督办项目实施进度,为前期工作和设计方案把好第一道关。方案设计要实地踏勘,对各阶段设计等技术文件要完善内部会审制度。
(四)流程措施细化对接。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中的流程措施进行细化对接,确保设计招标、方案联审、并联审批等各项流程措施落实到位。
四、本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开展工可研究的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略)
厦门市一般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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