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厦府〔2012〕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提高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现就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就读公办学校比例是贯彻落实国家“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的集中要求,是开展创建教育强市(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书所定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措施,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创新,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

  我市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总体任务是: 2012年全市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达80%以上,其中思明区80%以上,湖里区70%以上,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各90%以上,翔安区100%;2013年至2014年,逐年提高,到2015年,全市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要达到90%以上,其中思明区95%以上,湖里区90%以上,同安区98%以上,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各100%。

  二、提供充足学位,提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比例

  (一)加快建设一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要抓紧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公办学校,着力增加学位,确保逐年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校的比例。

  (二)最大化利用公办学校现有学位资源。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学位,适当扩大班生额,适当增加班级数量,努力新增学位,接收随迁子女。

  (三)加强招生管理。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统一下达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等四个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等“四公开”原则招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对于未经批准、非法举办、质量较低的民办学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科学设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擅自接收插班生,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儿童入学。

  三、推行委托管理,让随迁子女享受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一)推行委托管理。对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办,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民办学校可实行由政府委托公办学校进行管理:(1)租用小区配套公办校舍办学的;(2)租用公办学校因布局调整闲置旧校舍办学的;(3)租用国有企业资产办学的;(4)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较规范的。

  (二)委托管理办法。对愿意实行委托管理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部门评估、双方约定托管权利和义务,由区教育局委托公办学校派出管理团队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推进民办学校提升教育理念、提高师资素质、规范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课堂规范等,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让随迁子女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三)委托管理的政策支持

  1.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根据办学基本成本由财政予以支持,在现有小学每生1600元/年、初中每生2400元/年基础上生均提高500元/年,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补助60%,即补助生均300元/年,其余提高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所补经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补助。

  2. 支持创建标准化学校。按民办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给予每所学校6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专项用于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

  3.培训教师。对被托管的民办学校校领导、教师,市区教育部门要统一纳入计划组织培训,与公办教师共同开展教研,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共享公办教育资源。对托管双方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的管理模式,让被托管的民办学校共享公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建立考核机制,提高工作实效

  (一)考核内容。进一步落实各区政府统筹承担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对各区政府落实以下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考核:(1)各区落实与市政府签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书情况;(2)各区规划建设一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完成情况;(3)最大化利用公办学校现有学位资源情况;(4)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二)考核方式。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成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考核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月报表制度,按季度定期检查促进各区落实工作任务,并在各区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运用。建立通报奖惩机制,对各区政府落实本意见所确定的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任务的区,市财政给予安排中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支持接收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市财政将不予安排中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同时,市财政对预算安排分配各区的教育附加资金预留10%用于奖励完成任务的区。

  请各区政府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市考核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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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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