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

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的通知》(闽教安〔201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2〕23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2012年起,全市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在道路符合安全通行客车的条件下,全面开通农村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二)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对现有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购置的未达国标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未办理校车登记备案手续的校车2012年12月31日后不得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

  (三)到2012年底,所有学校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接入公安、交通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

  二、具体任务

  (一)实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

  根据全市校车安全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的总体原则是:学校自购,政府补贴,奖励早换,经费分担,统一管理。

  截止2012年3月12日,我市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校车有290辆(自购163辆,租赁127辆),分属135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运送10609名学生。其中在交警部门审核登记的有65辆(专用校车7辆,非专用校车58辆),其余的均未登记。

  1. 指标分解

  (1)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的通知》(闽教安〔2012〕2号),下达给我市的2012年中小学幼儿园非专用校车更换为国标专用校车总任务数为130辆。按照各区、直属校统计上报的校车情况分析,未登记的98辆校车必须全部更换,另有32辆已登记的非专用校车需更换。具体更换数量见下表:

区属

2012年需更换校车数(辆)

思明区

30

湖里区

34

集美区

28

海沧区

5

同安区

12

翔安区

16

市属校

5

 

130

  (2)2013年更换剩余的26辆已登记的非专用校车。

  2. 财政补贴

  我市所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凡购买国标专用校车,政府按所购车辆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购车款补助,鼓励各校购买厦门金龙国标专用校车。

  3. 奖励早换

  由于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目前使用的校车车况差、安全隐患突出,同时,省里下达我市的校车更换指标多、任务重。为加快更换速度,确保任务完成,采取早更换国标校车给予一定奖励金的措施,鼓励学校尽早更换国标专用校车。

  具体办法:2012年内更换校车的学校,除给予一次性购车款补助外,还按一次性购车款补助费用的20%给予奖励。

  4. 经费分担

  市属学校校车更新补助费用(包括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幼儿园)校车更新补助费用(包括奖励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补助50%。对校车减免车辆检测费等费用。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已购买厦门金龙国标专用校车的学校在购车后可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购车补助申请,提供新国标校车生产、销售许可和校车登记证明以及购车发票,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市对区补助资金由各区教育、财政部门汇总购车补助申请后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5. 统一管理

  (1)统一审核。所有校车必须登记备案,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学校资质、需求情况;交通部门负责审核校车所有人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的从业资质;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校车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核定载客人数。

  (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标识和校车停靠标识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驾驶员标识和随车教师标识按照统一标准配置。

  (3)统一检验管理。校车应按一校一档、一车一档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每年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防带病上路。发车前,校车安全管理员和驾驶员也要对校车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

  (4)统一校车停放点的规划。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学校需求审核确定校车停靠点,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保护设置。

  (5)统一驾驶员准入条件。校车驾驶员必须是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驾驶证依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年龄在25-60周岁以内,身心健康的本市居民,且已通过校车从业资格考试。学校须将聘用的校车驾驶员报交通、公安、教育等部门备案。

  (6)统一培训考核。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和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随车教师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安全乘车教育。同时制定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考核细则,对表现突出的学校、驾驶员和随车教师给予表彰和奖金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随车教师应予取消其相应资格。

  (二)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制学生周末班车

  截止2012年3月12日,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班车已开通43条48台车,运送11所学校2324名学生;尚有5所学校2203名学生需要开通37条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班车线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和3月9日全市校车安全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市公交集团应充分发挥国有公交主渠道作用,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公交线路的建设,合理规划线路,优化资源配置,方便接送学生,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寄宿制学生和布局调整后上学较远的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一是全面开通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班车;二是大力开通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学生上下学公交高峰专线;三是学生周末班车和公交高峰专线全面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对具备公交车通行条件的线路,由街道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勘验,做到成熟一条、开通一条、规范一条。暂不具备开通公交车的农村道路,要尽快增设和完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尽快开通。

  为确保农村学生乘车安全,农村客运班车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及其补充规定的车型从事农村学生班车营运。

  (三)安装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系统

  2012年底前在每台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均应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租用营运公司的校车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其他校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校车数量、车辆状况、车辆所有人、车辆保险、责任书签订、校车登记标识办理、驾驶人、照管人员、运行时间、运行路线、使用性质、服务评价等情况,实现校车安全制度化、户籍化、规范化管理。

  (四)鼓励公交集团开展校车租赁服务

  鼓励公交集团购买国标专用校车,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校车租赁服务,作为学校自购校车不足的补充。学校收取的乘车费用需经物价部门核准,不能因此增加学生负担。对于学校因租用专用校车比原使用非国标校车高出的成本,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于公交集团新购买的符合国标的专用校车(包括按要求装配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市财政可按照学校校车更换补助标准给予补贴。

  (五)坚持就近入学

  引导推动接受政府补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就近招生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六)支持发展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对一些学生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目前未开通公交线路、主要由家长(社会)包车接送的,要尽可能通过延伸或调整线路、增设或调整站点,方便学生上下学,落实安全措施,保证运行安全。在高峰时间段,线路如接送学生较多,经科学测算,应适当增加该线路营运车辆或开通高峰专线,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保障措施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成员包括宣传、教育、经贸、公安、财政、交通、安监、税务、质监、物价、保监、法制等部门,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堵塞漏洞,使校车安全工作由相关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充分为广大学生营造安全、舒适和便捷的交通环境。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开展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信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依法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制定非专用校车更新升级国标专用校车计划和学生乘车安全守则。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及时处理公安、交通部门抄报的校车交通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学校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师生、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学校安全责任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年终考核项目。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

  市经发局支持我市企业生产国家标准校车,监督本市校车生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办理校车登记和驾驶人准许驾驶校车签注,加强校车路面运行监管,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的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关经费,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现有学校非专用校车更换升级为国标专用校车补贴政策,以及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相关经费和安排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企业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监管,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及其补充规定,积极开通农村寄宿学校周末班车。加强对承担接送学生的运输企业的管理,强化运输企业从事农村客运车辆(包括周末班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依法打击接送学生的非法运营行为。对所有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参照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的要求加强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主要内容。

  市地税局按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学生接送车辆相应的政策扶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校车接送收费的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学生乘坐接送车收费标准。

  市保监局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学生接送车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对参保的学生接送车根据相关条款费率规定给予优惠;建立学生接送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市法制局负责我市实施中央和省校车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办法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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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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