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
厦财教〔2012〕6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今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将实现学费全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政策基本内容
(一)实施对象
在原有对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学费基础上,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市、区所属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下同)的正式学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专业学生。
(二)主要做法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学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予以免除学费,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办学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等方式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三)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1、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全日制学生:
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医药卫生院校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高级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工、预备技师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其他专业(含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元。
2、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非全日制学生(含涉农专业),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
(四)免学费补助资金来源
免学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对于区属学校,由市财政按30%比例予以补助;各区应按分担比例配套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连同市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需要。
二、免学费政策相关工作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二)中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补助资金。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中职学历教育学校的招生资格,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曝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四)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学校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中职教育免学费工作,加强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免学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中职教育服务厦门特区建设的能力。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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