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2012〕8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翔安区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缓解企业用工需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化解就业难和招工难矛盾,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企业招聘本地劳动力奖励机制

  (一)辖区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申请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时限、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企业实际工作3个月以上;

  3、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辖区企业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2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三)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在同一企业实际服务满3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3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满5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四)辖区企业每新增招聘1名“4050”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五)辖区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100元/人标准给予专员奖励。

  (六)辖区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同次批量新增招聘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在享受前款规定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根据新增招聘人员幅度再给予加码奖励。具体幅度如下:

  1、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加码奖励金为500元;

  2、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加码奖励金为2400元;

  3、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50人以上的,加码奖励金为5000元。

  (七)辖区各级职业院校通过组织翔安户籍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企业冠名培训班培训)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者通过校企对接实现就业,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2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院校奖励。

  (八)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含各级职业院校)培训的翔安户籍劳动者实现就业,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除享受市里相关规定补贴外,由区财政按200元/人标准再给予培训机构奖励。

  (九)继续实行社保补差政策,对企业招收本市农村劳动力与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由财政按实际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社保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享受社保补差政策的企业为税收缴纳在翔安区内的企业。

  二、提升本地劳动力培训期间补贴标准

  (十)30—50周岁翔安户籍的劳动者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凡取得证书的,由区财政按300/人先期给予个人生活补贴。

  培训后取得等级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由区财政按厦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80%给予个人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含前款规定的300元个人生活补贴。

  工资性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含本数)的,按前款规定发放1个月个人工资性补贴;培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前款规定根据实际培训天数发放个人工资性补贴(即厦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80%×实际培训天数/30天)。

  三、完善本地劳动力培训费补贴政策

  (十一)30—50周岁翔安户籍的劳动者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凡取得结业证书的,由区财政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费不超过600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全额补贴;超过600元的,先按600元标准给予补贴,再按超出部分的60%追加补贴,但一次性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元。

  (十二)翔安户籍劳动力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布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凡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培训费按《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9〕13号)执行。

  四、附则

  (十三)除第九条规定外,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均指在翔安辖区内的企业。

  (十四)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则不含本数。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