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低保户中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补助标准和村(居)计生协会小组长补贴标准的通知

厦海政〔2012〕83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提高村(居)计生协会小组长工作积极性,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继续稳定我区低生育水平,经研究同意,决定调整低保户中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补助标准和村(居)计生协会小组长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海沧辖区低保户中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最低生活生活保障线,由原来的“在本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调整为“在本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列支。

  二、村(居)计生协会小组长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调整的100元中50元由镇(街)或村(居)年底对其考核后,视考核情况统一发放。镇(街)所需资金由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农(林)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列支。

  三、低保户中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补助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厦海政〔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村(居)计生协会小组长的补贴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村(居)计生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工作补贴的通知》(厦海政办〔2007〕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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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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