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溪西片区溪尾居住区招拍挂一号地块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2〕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9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9〕376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溪西片区溪尾居住区招拍挂一号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9号),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溪尾社区土地80276.734平方米作为九溪西片区溪尾居住区招拍挂一号地块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九溪西片区溪尾居住区招拍挂一号地块 |
住宅用地 |
80276.734 |
新店镇溪尾社区 |
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9号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厦府〔2010〕57号、厦府〔2011〕41号、厦府〔2011〕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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