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监督和管理,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一、意义和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社会支持。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以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为目标,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社会组织功能;加强班子建设,建立一支团结、和谐的队伍,增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完善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类型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负责的体制优势,坚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研究机构专家组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从政策上促进、制度上保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
(二)“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社会组织综合评估体系和评估办法,定期跟踪考评,建立评级奖惩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着力形成社会组织评估的长效机制。
(三)“客观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社会组织评估要贴近本市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实际,兼顾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不断完善。
三、组织实施
(一)评估机构
市民政局和各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评估对象
凡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⑴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⑵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二年基本合格;
⑶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⑷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⑸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的组织类型分类和评估指标开展,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由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活动和自律与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四方面构成。
(四)评估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社会组织自我评估、评估机构实地评估与评估委员会审核相结合的方法。
(五)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审核资格、实地考察、审核终评、公示结果、受理复核和发证授牌等七个环节。
(六)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5年。评估结果为4A (含4A) 以上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须报省民政厅审核备案,5A级社会组织上报民政部。
(七)评估作用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与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比表彰、年度检查等工作相挂钩。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可以优先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获得政府奖励,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开展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根据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有效结合当前管理工作重点和专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
(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科研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主动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组织评估工作的牵头、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要加大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社会组织对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疑虑,扩大共识,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浓厚氛围,激发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的热情,提高参评率。
(四)落实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因评估工作加重社会组织的负担。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估机制,充实评估工作内容,提高评估工作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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