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2〕212号
各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民保〔2009〕98号)的要求,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印发《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使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现有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附件:(略)
1.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厦门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厦门市民政局
2012年8月28日
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民保〔2009〕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制定。
第十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审查,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工作流程:
(一)城乡困难家庭的户主向现居住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村(居)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2日,接受群众监督。并由申请人填写《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街)。
(三)镇(街)应当自收到村(居)上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2,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
(四)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审核材料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镇(街)。区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进行核查。
(五)对因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临时救助金2000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采取现金发放;2000元以上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五条 区要建立健全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并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临时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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