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审核办法》和《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厦环法〔2012〕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机动车环保审核和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机动车环保审核办法》和《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9月18日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把好机动车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审核,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是否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的环保审核。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转入登记前,应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机动车环保审核。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本市辖区内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应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机动车是否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机动车环保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的相关资料。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属进口机动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由外地转入本市的,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按要求填写的《委托检测协议书》。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当场能办理的,应当场出具环保审核意见。

  第九条  申请人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及《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受理举报:

  (一)书面举报。举报人将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和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等材料送至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湖里区安兜东路267号)。

  (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将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和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等材料发送至举报专用电子邮箱:xmepwqb@163.com

  (三)电话举报。举报人将固定运行线路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拨打举报电话2208110进行举报。

  (四)邮寄举报。举报人将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和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等材料邮寄至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湖里区安兜东路267号)。

  第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举报的应是本市籍号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应提供五日内(从拍摄之日至举报当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真实照片或录像资料,照片或录像能清晰显示出车牌号码和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等违法情形。

  (三)举报人应注明违法机动车的类型(如客车、货车等)、车牌号牌、车牌底色、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邮箱、电话等举报平台,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应当受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及其他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条  被举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举报人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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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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