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出道路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2〕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湖里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征收土地的批复》(闽政地〔2012〕38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出道路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2〕293)号,决定征收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社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2179平方米,作为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出道路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用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政工程公司 |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出道路 |
道路建设用地 |
2179 |
枋湖社区居委会 |
湖里区人民政府 |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2〕293号文的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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