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祖祠和家庙重建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厦府办〔2012〕252号
各相关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群众陆续提出重建祖祠、家庙的诉求,鉴于此类问题涉及法律法规较多,为了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依法构建妥善受理群众诉求的便捷通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祖祠、家庙重建管理的若干事项明确如下:
一、今后凡涉及祖祠、家庙重建问题均先转市文广新局统一把关处理。
二、关于申请祖祠、家庙重建的处理原则:
㈠建筑尚存的,由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鉴定,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涉台文物的应依法予以保护;不能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涉台文物的,其重建或翻建应根据其用地性质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规模。
㈡建筑已毁失但原址尚存,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涉台文物且确需重建的,由市文广新局依法严格遵循有关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涉台文物的,根据其用地性质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规模。
㈢原址已被占用或征用的,原则上不鼓励异地重建。确需重建的,应由当事人通过市场途径取得合法用地,并报市规划局依法审批。
三、相关要求
㈠经调查确认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市文广新局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有关材料,并通知当事人;
㈡对于复杂疑难问题,由市文广新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㈢对于当事人的质疑,市文广新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建设管理局、各区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认真负责的答复,做好劝导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8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