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企〔2012〕3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进一步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改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厦门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07〕3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更准确地突出《办法》的适用对象及性质,《办法》修订后更名为《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8月17日
附件:
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转为信贷风险资金专户。由厦门市财政局、经发局监督管理,委托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原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结余资金1200万元。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资金。
(三)信贷风险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或拨款,资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由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共同提供,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融资服务项目,经批准可由风险资金给予本金部分最终损失10%的补偿:
(一)由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银行不承担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50%、银行利率维持基准利率或下浮的贷款项目。
(二)由担保机构承担90%风险、银行承担1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贷款项目。
(三)由担保机构承担80%风险、银行承担2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3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项目。
单个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融资贷款项目贷款总额上限为:
(一)销售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上限为300万元。
(二)销售总收入在3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上限为500万元。
(三)销售总收入在1亿元-3亿元的企业,上限为800万元。
第七条 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确认的承办银行为小微企业单独提供的,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融资服务项目,经批准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40%的补偿:
(一)融资服务项目为免抵押信用贷款。
(二)承办银行由市财政局、经发局每年综合各银行信用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程序等融资服务条件确定一家或几家。
(三)银行需严格按照申请风险资金承办银行时的承诺条件执行。
单个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融资贷款项目贷款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设定:由风险资金承担补偿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由风险资金承担补偿的贷款总额度设定:原则上风险资金承担风险的贷款总额度控制在10个亿以内,具体额度可随风险资金总额的增加及补偿情况而调整。
第四章 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流程
第十条 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当贷款逾期后,由担保机构按其承担风险的比例先行代偿。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代偿呈报表”及“贷款逾期成因分析”报告。
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在有效诉讼期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当贷款真正形成损失后,提交“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申请表”。
第十一条 单独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承办银行,当企业贷款逾期1个月未还时,可以向服务中心申请补偿,提交“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银行与贷款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复印件。
(三)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署的担保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四)银行与担保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贷款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根据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支付金额,将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或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投资国债等无风险项目,收益用于补充风险资金。
第十六条 实施补偿后,服务中心委托担保机构或银行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补偿比例补回风险资金。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应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报告当年银行和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和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信贷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07〕34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