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厦水利〔2012〕160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已经市水利局局务会议研究,并报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厦门市水利局
2012年8月27日
附件
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市、区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精神,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除按规定报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下列取水许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从河流、湖泊日取用水2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
(三)发电企业总装机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四)取用地下水在思明区、湖里区日取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用地下水在思明区、湖里区以外区域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
(六)跨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在前款规定外取用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用地表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
三、取水许可申请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四、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