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翔安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2012〕159号

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翔安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细则》已经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翔安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厦府办〔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翔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翔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翔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区国资办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五条  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原则上为专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的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述职报告;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要对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其它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区国资办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根据检查的情况分为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区国资办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查实的具体

  情况;对专项问题的处理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上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根据检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处理,必要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企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区国资领导小组。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区国资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办应当建立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对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办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区国资领导小组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日常办公经费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编列专项预算,由区国资办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的企业,一般不再外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翔安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翔安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翔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区国资办)向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有效监督原则。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讲究工作方法,有效实施监督。

  (三)及时纠正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四)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第四条  区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对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区国资办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告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分析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

  (五)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一)企业财务、投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机构的运行情况;

  (二)企业预决算、投融资、采购、应收(预付)款项、存货等方面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经营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企业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分析及对策;

  (五)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

  (六)企业重大事项发生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调查了解并向区国资办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根据区国资办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对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在定案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报备。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查实的具体情况;对专项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报告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区国资办。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对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决定,监事会应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并

  将企业执行情况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会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备区国资办。

  第十六条  监事会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对企业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断,突出以下几方面年度监督检查重点:

  (一)执行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是否有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期货交易、委托理财等行为,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遵纪守法等。

  (二)财务会计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会计数据是否真实、财务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

  (三)内控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等。

  (四)重大事项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产权变动、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

  第十七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事会应及时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监督检查情况;企业经营绩效情况、董事会规范运作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情况、企业财务与资产状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处理意见; 区国资办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还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评价:

  (一)财务状况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企业财务问题及其面临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价。

  (二)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效益、内控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三)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并经专业中介机构审计后半个月内,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区国资办。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财务工作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等重要会议。

  (二)及时查阅企业(包括全资及控股企业,下同)资产

  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说明;

  (四)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六)向工商、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七)专项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八)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采用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从以下几方面对企业会计报表项目与金额进行实质性核查:

  (一)财务数据核查。主要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等会计项目的财务数据进行核查或抽查。

  (二)其它事项的核查。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关联方交易、

  债务重组、分立合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

  更正、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持续经营能力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使用下列三种专用函:

  (一)需要企业提供资料、说明情况及其他事项时,使用

  工作函;

  (二)需要向企业负责人提醒有关事项时,使用提醒函;

  (三)需要企业立即纠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危及资产安全问题时,使用纠正函,同时抄报区国资办。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各种上传下达的文件(各种报告、建议、意见、工作函、提醒函、纠正函等)均以监事会主席签字为准。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四)需提请区国资办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体监事应当在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参加会议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

  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保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区国资办归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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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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