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的通告

厦文广新〔2012〕607号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建筑物内、户外等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和加强厦门市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从事商业广告发布业务,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从事商业广告发布业务。

  二、采用人工更换硬盘(数码存储卡、DVD等)方式的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不得播放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

  三、凡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播放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的,均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播放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

  四、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运营单位应加强设施、设备及播出内容管理,确保安全。

  五、已经设置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发布商业广告,以及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于播放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的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运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运行,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违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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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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