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2〕2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事关全年防控目标的实现,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预防为主,狠抓强制免疫

  各区要认真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在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强制免疫任务;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在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的基础上,将免疫抗体合格率作为考核免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确保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要加强疫苗供应和质量监管,继续实行散养畜禽集中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同时,要做好鸡新城疫全面免疫以及犬类狂犬病,奶牛布鲁斯氏病、结核病,猪流行性腹泻,炭疽等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有病不流行、有疫不成灾”。

  二、加强疫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农业部门要根据全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切实抓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加强种禽场、水禽场、活禽市场、屠宰场、候鸟活动频繁地区、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地区的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迁徙动态,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卫生部门要继续做好高暴露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的交叉传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沟通,提高预警能力。

  三、强化监管体系,严格检疫监管

  各区要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力度,配齐配强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切实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确保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病跨区域传播。检验检疫部门要严密关注境外疫情动向,严禁来自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畜禽及其产品入境,防止境外疫情传入。公安、工商、商务、农业、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场所等关键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四、做好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完善疫情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应急预备队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疫情报告网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举报和核查制度,对举报的动物疫情,要及时组织核查,做到有记录、有核实、有反馈。一旦发现突发或疑似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科学处置,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确保疫情不扩散,人员不感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加强督查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区要进一步明确今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防控措施到位,资金保障到位,人员组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要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免疫工作督查制度,围绕免疫档案的建立、免疫证发放等方面,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或表彰;对督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应,坚决整改,消除隐患。市疫控办要继续实行定期督查制度,严格检查各阶段防控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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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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