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2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褒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流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根据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

现将《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安排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方案

一、评审原则和标准

根据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见附件3),在前十次评审工作基础上,确定以下评审原则和标准:

(一)评审原则

1. 紧扣全市工作大局,从有利于厦门走向世界,有利于扩大对台港澳和对外交流交往的角度出发,重点评选与我市结好的外国友城重要人士、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管或海外侨领、行业领军人物。

2. 按照评选标准,坚持成熟一个评一个、视野宽一些标准严一些、少而精和注意敏感性原则。

3. 对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同一批荣誉市民的推荐人选要注意彼此间的可比性。

4. 凸显被推荐人对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突出贡献,鼓励其继续为厦门发展作出新贡献。

5. 同一投资、捐赠项目不重复推荐不同的人员参加评选。

(二)评审标准

被推荐人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政治态度、社会影响、诚实守信和突出贡献等方面具有较高和较典型的代表性,符合市人大颁布的《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

1. 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2. 为本市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贡献突出的;

3. 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4. 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高层次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5. 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6. 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7. 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8. 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三)推荐及报送要求

1. 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士,由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有关委办室、区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须事先征求被推荐人意愿,在其本人表示愿意参评的情况下,才予以推荐。

2. 推荐单位应当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见附件1),属港澳台同胞的,向市台港澳办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侨办申报;属外国人的,向市外办申报;属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按照其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建立专档。

3. 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因报送材料不实,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如实按要求填报证明材料,在《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相应栏中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同时附上以下推荐理由所涉及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1)受赠单位接受被推荐人公益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到位情况证明;

2)被推荐人在厦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3)被推荐人所作贡献的文字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荣誉市民提出赞助、作祝贺广告、著书等要求;公开报道荣誉市民或被推荐人的个人情况和投资、捐赠数据等,应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及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见附件2)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同意。

(四)设立荣誉市民评授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设立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评授工作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下设联席办,联席办设在市侨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评授程序

(一)启动阶段

1. 2022年5月前设立联席会议及联席办,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方案》等,部署评授有关组织工作。

2. 2022年6月前将《第十一批荣誉市民评授工作方案》及评选标准、待遇实施办法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二)组织申报和推荐阶段

1. 2022年6月底前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发出组织开展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通知。

2. 2022年8月15日前各推荐单位将《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分别报送市侨办、市台港澳办、市外办、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3. 2022年9月20日前市侨办、市台港澳办、市外办、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推荐的名单提出初审意见送联席办汇总(纸质版一式两份请报送市侨办,电子版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委统战部)。

4. 2022年10月10日前联席办将被推荐人材料提交市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税务局、国安局等部门审核。

5. 2022年10月底前补充核实推荐材料。

(三)评审阶段

1.2022年11月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按程序先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

2.2022年11月底前完成荣誉市民候选人公示。

3.2022年12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四)授证阶段

1. 授证时间及方式

授证时间拟择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合适时机。

由市政府举办授证仪式,由市长代表市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各推荐单位领导、联席会议成员领导等参加。

2. 邀请及接待工作

以市政府名义邀请第十一批荣誉市民参加授证仪式。

依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单位对口接待,联席办给予配合,其在厦参加授证活动的食宿行由联席办负责安排,市财政专项经费保障。

3. 准备工作

授证仪式的具体时间、会场布置、仪式程序安排及证书制作等事项由联席办具体负责统筹,各推荐单位配合。

咨询电话: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2856139,2856035。

 

附件:1.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略)

       2.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

               会议组成情况

       3.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附件2

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联席会议组成情况

 

 

一、组成单位及成员

召集人:王雪敏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庄荣良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黄硕新  市委办副主任

                 练更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秀珍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侨办主任、一级巡视员

   员:  洪春凤  市人大侨外委主任委员、台工委主任

                胡政兴  市政协港澳台侨委主任

                吴丽雪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白珍琼  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颜云蔚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唐向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奕田  市台港澳办二级巡视员

                傅如荣  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二级巡视员

                李燕娜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

                刘源岗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

                阮燕山  市工信局副局长

                蒋安海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戴福明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纪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彭新良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颢颖  市商务局副局长

                姚冠华  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一级巡视员

                林     市外办党组成员、友协专职副会长

                陈    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二级巡视员

                邱加海  市工商联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

                邓    市侨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娄传永  厦门海关副关长

                谢继宏  厦门边检总站副总站长

                黄小平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王建宏  市国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市侨办,主任由何秀珍兼任,副主任由市台港澳办林奕田、市商务局陈颢颖、市外办林娜、市委统战部曾文健兼任。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市台港澳办、市商务局、市外办、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市侨联各指定1名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二、主要职责

1.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2.联席会议负责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并负责指导授证相关事宜。

3. 联席办具体负责评授工作的协调、组织等日常工作,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工作机制

1.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也可以委托一名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邀请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遵守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做好第十一批厦门市荣誉市民评授工作。

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贡献突出的;

(三)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高层次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七)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有关委办室、区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属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后,对其事迹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

第六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荣誉市民参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享受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以及日常联络服务等待遇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1996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贡献突出的;

(三)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高层次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七)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有关委办室、区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属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后,对其事迹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

第六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荣誉市民参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享受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以及日常联络服务等待遇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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