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3〕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关于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的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根据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第75次会议纪要精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2〕18-1、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的意见》(厦府〔2012〕4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安置且需过渡安置的,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外安置且需过渡安置的,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区政府实施的事前审核包干房屋征收项目需过渡安置的,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经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除按上述过渡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补助费)外,可再给予按不超过二年(含三个月装修期)的过渡期限计算过渡补助包干费用。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可按三个月装修期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补助费)用。

  临时安置费(过渡补助费)起算时点为被征收房屋搬迁之日,安置房装修期起算时点为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通知交房之日。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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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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