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思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区(单位)称号的决定
厦府〔2013〕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厦府〔2012〕19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2年度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的区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进行了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思明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等8个单位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考评成绩优秀,符合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求。经研究,决定授予思明区人民政府、海沧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示范区”称号,授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希望被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更大贡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8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