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制定的《厦门市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厦门市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局 市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价格监管调控,保障市场供应,防止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价格调控协调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我市价格可能发生显著上涨或异常波动时,启动我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价格调控的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稳定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价格调控监管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预警,分析研究稳定市场价格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联合治理整顿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市场价格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价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和市物价局局长任副召集人,负责召集相应层次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办事机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文件的收发,会议的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整理、编印,编发资料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分为三个层次:
(一)全体成员会议。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环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1%时,由召集人或由其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召开会议,主要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政策建议,商讨稳价控价措施,组织全面督查落实。
(二)专项工作会议。当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连续2个月超过8%,或者环比涨幅连续2个月超过2%时,由副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召开保供稳价专项工作会议,研究主副食品生产保供、政府储备投放、市场价格监管以及加强平价商店工作等相关措施。
(三)联络员会议。当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或者猪肉价格连续两个月低于生产成本,或者蔬菜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时,由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解决稳定猪肉和蔬菜价格的对策措施,并通报主副食品生产保供、政府储备投放或收储、平价商店启动及运行情况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当市场发生突发价格异动或根据形势判断可能发生异动时,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组织召开相应层级的联席会议,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通报宣传制度
(一)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及时发布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行情信息,正确引导农业生产和市场供应。
(二)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报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引导理性消费。
(三)运用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价格政策,适时发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平价商店建设、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以及联动机制实施等情况,有效引导民众消费预期。
第二章 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市场供应应急处置预案,调节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市场和价格的稳定。
二、责任分工
商务、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经发、农业、卫生、公安、交通、物价、工商、质监、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2007〕162号)的要求,按各自职能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三、应急处置分级
粮食、食用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层级划分按照《厦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执行。其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级次,以及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必需品供求失衡程度,引发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和脱销的范围,划分为二个层级:
(一)供应重大异常事件(Ⅰ级)
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内某项或多项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突然大幅增加,监测企业销售增幅达到50%以上,供求严重失衡,群众集中抢购,商品价格上涨50%以上,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上的状况。
(二)城市生活必需品供应一般异常事件(Ⅱ级)
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突然增加,监测企业销售增幅达到30%-50%,供求失衡,群众集中抢购,商品价格上涨30%-50%,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上的状况。
四、应急措施
(一)加强监测。启动日报制度,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调控。
(二)增加供应。商务、农业、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督促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采购,紧急增产,动用库存,增加市场平价粮油肉禽蛋菜鱼供应量,优先保障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的供应。
(三)区域调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按照权限先动用市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市政府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申请动用上级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动用政府储备物资优先投放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发挥平价商店平抑物价作用。
(五)组织进口和控制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由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申请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五、启动和停止
由相关部门根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案的启动和停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一、目标任务
通过价格形势分析和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应急价格监测预警措施,提出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策建议,为市政府采取稳价控价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责任分工
市物价局负责日常价格监测,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负责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市商务局、农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预警监测。对粮油肉禽蛋菜鱼等主要食品、主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定点、定期采集价格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反映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做好市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二)重点监测。在元旦、春节、中秋和国庆等重大节日,以及重要会议和活动举办期间,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食品等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警和市场调查巡视,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报告市场变化情况。
(三)应急监测。当粮油肉禽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10天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对人们正常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时,或因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因短时间内某些重要商品供求严重失衡或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引发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同时立即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案,实施应急价格监测措施,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进行连续性跟踪监测,并提出调控市场、平抑价格的政策建议。当市场价格回落到正常水平时,停止执行应急价格监测预案。
第四章 平价商店运行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高位运行较长时间时,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在一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且低于市场平均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发挥稳价控价引导示范作用。
二、责任分工
市物价局负责我市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市物价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平价商店建设的协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设立方式
我市平价商店建设以在超市内设立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为主,积极探索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其他形式平价商店。
四、政府差价补贴模式启动与停止
我市平价商店常年运行,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实施政府差价补贴销售模式和常态销售模式互换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启动政府差价补贴模式销售平价商品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二)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8%(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指数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指数涨幅合计超过3%(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四)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五)食品、猪肉、蔬菜等价格虽未达到以上(二)、(三)、(四)款涨幅指标但仍处于价格高位运行,可视情况启动;(六)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当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两周时,市物价局可以决定停止执行政府差价补贴模式销售平价商品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机制
一、目标任务
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及时进行资金补助,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
二、责任分工
市物价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使用范围
(一)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二)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五)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六)支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七)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四、使用程序
市物价局会同市商务局研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各资金使用部门按年度使用方案分别提出本部门从价格调节基金安排的支出项目,按照预算编报程序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平衡后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每月分别向市物价局报送上月相关基金收支情况,物价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
第六章 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机制
一、目标任务
规范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以下简称价格异动事件)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防范和减轻价格异动事件及其影响,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安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设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和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价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和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物价局是市政府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三、应急情形
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阶段等情况,将价格异动事件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严重价格异动事件(Ⅰ级预警信息):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在3日内上涨超过200%;粮食价格在30日内上涨超过100%,市民极度恐慌,全市出现大面积抢购,市场出现断供,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已产生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显著价格异动事件(Ⅱ级预警信息):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在3日内上涨超过100%,或在7日内上涨超过200%;粮食价格在30日内上涨50%-100%,市民非常恐慌,各区市场已出现抢购,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已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三)明显价格异动事件(Ⅲ级预警信息):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在3日内上涨超过50%,或在7日内上涨超过100%;粮食价格在30日内上涨30%-50%,市民已产生恐慌心理,个别区域已开始有抢购迹象,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以上情形之一,影响了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启动本机制。
四、应急工作机制
(一)Ⅰ级响应。出现Ⅰ级预警信息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三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向区政府和市物价局半天一报制度,情况紧急随时报告。市物价局汇总分析后,每天两次向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有关情况,情况紧急随时报告。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组织开展全市专项价格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从快、从重处理。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价格政策和供求信息。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配、投放政府储备物资,平抑市场价格。必要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当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仍不足以平息严重价格异动事件时,建议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立即在我市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二)Ⅱ级响应。出现Ⅱ级预警信息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两次定点监测,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向区政府和市物价局每天一报制度,情况紧急随时报告。市物价局汇总分析后,每天一次向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有关情况,情况紧急随时报告,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派出检查组,全面开展价格检查。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三)Ⅲ级响应。出现Ⅲ级预警信息时,市物价局启动Ⅲ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一次定点监测,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12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向区政府和市物价局每天一报制度,情况紧急随时报告。市物价局汇总分析后,每天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情况紧急随时报告,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组织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要从快实施价格行政处罚,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演化为价格违法。
(四)先期处置。市物价局可根据价格形势启动先期处置措施:实行1日一次定点监测;值班人员12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价格形势,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应急终止
当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价格异动状态消失、价格趋于平稳时,报请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或者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的,停止执行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七章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持续显著上涨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不断完善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的基本同步。
二、责任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市物价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低收入群体生活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与终止及补贴标准和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负责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具体编制和发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划拨及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市物价局。
三、启动与终止
(一)低收入价格指数是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
(二)当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即自行启动低收入价格临时补贴。
(三)当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5%以下时,即停止联动,自行终止价格临时补贴。
四、保障对象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需要扩大保障范围,报市政府批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对象仍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助标准
(一)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额=现行城乡最高低保标准(或最高失业保险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不足一元部分按一元计算。
(二)每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同时参考本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每年调整的幅度不低于现行低保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
六、发放办法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的当月,向补助对象发放上个月的补贴,以后根据上个月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情况发放补贴,直至联动机制停止。临时价格补贴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渠道发放,失业保险补贴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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