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2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2〕3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2〕376号)要求,从2012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每人每月增加25元,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详见附件2);

  (二)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全市“三属”实施统一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按户籍区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我市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

  (四)对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予以调整(详见附件3)。

  (五)对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予以调整(详见附件3)。

  (六)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我市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对我市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按照“两参”人员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以上各项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二)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厦民〔2011〕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厦门市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表(略)

  2.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略)

  3.厦门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略)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月30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