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交建〔2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提高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现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各级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2月8日
厦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设计文件的审查及批复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等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省、市各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设计质量关系到项目建设确定的工程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控制执行,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设计文件是下达工程建设任务的主要依据。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设计文件一般分为两阶段设计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
本规定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见附件5)及工可批复文件等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工程数量、主要材料指标、施工方案、投资测算、设计说明及图表资料等进行的审查。
本规定对两阶段设计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进行规定,确保报审工作规范和审批工作规范高效。
第二章 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内容
第三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列入各级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的市(管)属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行业审查、上报或批复工作。
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中执行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县、乡、村道和大中桥、隧道的设计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农村公路设计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国家、省级确定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普通公路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闽路程[2008]4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提高普通公路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路程[2009]33号)及《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 初步设计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 政策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政策性内容进行的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有关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是否符合市级交通路网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求;
2、项目设计单位的确定是否依法依规;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资信登记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等;
3、项目设计所依据的测设、勘察资料是否先期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通过;设计文件是否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测设合同和各阶段要求的测设、勘察资料等进行编制;
4、设计文本中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即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如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有关要求;是否有针对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或满足质量通病治理的要求;是否有针对地质灾害(如有)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
5、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管线单位是否基本认同设计文本中涉及各自范围的设计内容(包括迁改或保护方案、建设资金来源等)。
(二) 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经济、实用、美观、低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3、设计投资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等。
第五条 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审查以及修编验收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报审要求
第六条 初步设计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资料原则上应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请示文件;
2、设计文本送审稿;
3、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市政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等前期批复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
4、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项目防洪论证报告(若有);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8、涉及水、电、气、油等管线布设或迁改的相关协议文件;
9、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计合同等。
(二)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修编验收的书面情况报告;
2、评审专家组意见(包括:组长及其他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会议签到表等)或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查报告等;
3、经修编验收的项目设计文件(包括:经盖章签字的文件封面、工程设计证书、目录、总说明、分项设计内容、设计概(预)算等)。
注:特大型桥梁隧道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增加报送第三方设计审查(咨询)意见书。
第七条 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修编)报审资料要求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请示文件;
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修编验收的书面情况报告;
3、评审专家组意见(包括:组长及其他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会议签到表等)、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的审查会议纪要或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查报告等;
4、经修编验收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经盖章签字的文件封面、工程设计证书、目录、总说明、分项设计内容、设计预算等)。
注:特大型桥梁隧道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增加报送第三方设计审查(咨询)意见书。
第四章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并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或审查报告)对设计文件进行修编,修编后的设计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其根据设计文件属性以及相应的设计文件送审要求整理齐备,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建设项目政策性、技术性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评审专家组意见(或审查报告),在收到经项目业主内审并通过修编验收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概(预)算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九条 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并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或审查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编,修编后的设计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其根据设计文件送审要求整理齐备,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将对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评审专家组意见(或审查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在收到经项目业主内审并通过修编验收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十条 对于送审材料不齐的设计文件,交通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进行修编、报审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越过初步设计阶段直接进入两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经审批同意的市属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执行情况的管理(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文件和突破概算。凡属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投资增加和概算的调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能进行下阶段工作。一般设计变更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审查。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凡出现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或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建设资金、工期等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批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组织针对设计文件是否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执行和修编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按照督查结果建立设计单位信用考核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厦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略)
2、厦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略)
3、厦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告知单;(略)
4、厦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告知单;(略)
5、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依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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