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

厦国土房〔2013〕46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合理确定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意见:

  一、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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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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