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3〕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

  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的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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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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