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文件精神,持续提高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

  (一)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直相关部门要把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密切配合,支持和鼓励各高职院校进行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推进地方性或行业性职教集团、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推广与服务中心等建设,促进产业发展与专业建设对接、人才培养培训与人才就业、企业用工对接、企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服务对接,推动高职院校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二、发展任务

  (二)支持城市职业学院、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华厦职业学院和南洋职业学院扩大规模、升格为职业教育本科,加大内涵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能力,引领全市职业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高职院校改革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申报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支持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和演艺职业学院改善教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2015年前全部通过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三)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招工与招生相互促进。支持高职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办学,开展区域性、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继续教育。争取到2015年,实现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与年培训规模大体相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

  三、创新办学机制,积极推进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

  (四)成立厦门市中高职集团化办学教育联盟。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牵头,在厦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参与,邀请联系紧密的各校企合作企业加盟,成立区域性的厦门市中高职集团化办学教育联盟(以下简称“教育联盟”)。教育联盟以促进中高职协调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集团化职业教育改革,努力在集团内招生招考方式、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与方式、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校企合作、分类建设共享实训基地、就业指导等方面取得突破。教育联盟日常办公室依托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

  (五) 搭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在教育联盟内,按照全省、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中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梯次和结构,以教育联盟为中心,各中职、高职院校试点项目为补充,探索建立中高职协调发展新机制,努力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结构布局、课程体系和教材、教育教学过程、信息技术应用、人才成长途径、教师培养培训、行业指导作用、校企深度合作和教育评价改革等10个方面实现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逐步提高高职的中职生源比例、高职学生进入应用型本科和专业硕士教育比例,搭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不断建立健全相互沟通、有机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教学体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

  (六)推进中高职协调发展专业群示范建设。鼓励各中高职院校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中高职一体化办学改革试点,特别在物流、金融、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旅游、医药卫生、工业设计、艺术表演等产业开展五年制中高职办学一体化、招工招生一体化等试点,争取建设一批中高职协调发展专业建设示范群。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

  (七)支持开展校际联合培养专业硕士试点。鼓励支持各高职院校和本科高校协商,根据全省、全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共同开展“3+2+2”(三年制高职+两年本科+两年硕士)、“5+2+2”培养专业硕士试点(五年制高职+两年本科+两年硕士),联合开展“3+4”(三年制高职+四年本硕连读)、“5+4”(五年制高职+四年本硕连读)专科起点本硕连读试点,以及联办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支持高职院校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办应用型本科专业,和国(境)外高水平职业院校、教育机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

  (八)支持制定完善五年制高职招生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结合各高职院校不同条件和生源情况,指导各高职院校自主确定录取线,自主制定五年制高职生源计划和招生专业;支持高职院校与省内外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自主确定生源计划和招生专业。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

  (九)支持开展中高职协调发展招生试点。根据省教育厅高职院校招生政策,支持和鼓励各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开展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和全国、省、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免试升入高职院校、从省内外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完成二年级学业的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进入高职学习的“中期选拔”,以及面向省内外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注册入学试点。支持高职院校与大中型企业面向具有高中学历毕业生或企业中级工及以上在职员工,开展招工招生一体化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人社局

  四、实施项目带动,推动高职教育办学水平持续提高

  (十)实施“教师素质与教学能力提高项目”。 到2015年,采取委托培训、分专业培训等方式,组织450名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外、国内和企业顶岗培训。大力培育、组织评定市级高职专业教师学科带头人,争取到2015年高职各重点学科都有2-3名带头人。评上市级高职专业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享受市级学科带头人同等政策。支持高职院校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招聘企业专才和能工巧匠工作力度。鼓励企业选派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支持企业接收高职院校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对参与的企业,按选派人数与接收人数、时间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务员局、卫生局、财政局、经发局

  (十一)实施“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由教育联盟牵头,支持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根据全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专业设置情况,编写应用型教材或开发教学软件。到2015年,组织评选25门左右体现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的专业核心课程、实训和五年制高职专业精品教材(或教学软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二)实施“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对高职院校重点专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以三年为周期,每期评选10个重点专业,支持各高职院校建设高职重点专业,以点带面,提升高职专业建设整体水平,促进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职专业学科体系的建设,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同时,实施“教学卓越计划”,鼓励各高职院校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对服务地方产业经济、专业办学特色明显,能起带头示范作用的学校,经检查、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十三)实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加大高职院校实训基地项目建设与共享机制建设力度。支持各高职院校申报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对按时建设完成、效率发挥好,经市教育和财政部门绩效考评合格,且没有得到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建立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共享机制建设,评定一批共享实训基地,并给予一定的管理与耗材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十四)实施“竞赛提升专业能力项目”。以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和促进高职院校办学教学能力为目标,逐步提高文化创意、物流技能、软件技能等大学生技能比赛组织水平和影响力,适时增加比赛种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五)实施“校企合作平台建设项目”。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在做深做细做大物流、软件两个校企服务中心平台的基础上,继续依托各产业行业协会,按照一产业一平台的目标继续搭建更多产业校企合作交流服务中心,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挥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根据产业规划情况和产业发展不同阶段人才的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和实训方案;支持高职院校在企业建设专业性实训基地,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高职院校在工业园区、软件园、金融中心或大中型企业举办分校、教学点和培训中心。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市级行业协会

  五、加大政策扶持,推动高职院校进一步深化改革

  (十六)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中适当安排高职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上各项措施,通过以奖代补、以启动带动发展的模式,用于支持高职院校“专升本”和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师资培训、专业带头人、示范专业、教材、实训基地、科研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和贴息化债。支持行业部门设立行业高职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所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

  (十七)支持办学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计划尚未达标的高职院校,按高职院校发展规模和办学标准优先安排,支持校园建设。对高职院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减免水电增容、人防工程、环保排污、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各项配套费。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

  (十八)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逐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的生均拨款水平,在达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2〕185号)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十九)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对口帮扶民办高职院校,支持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定期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帮助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落实校企合作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与高职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支持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性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对高职教育事业开展公益性捐赠。校企合作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现行有效的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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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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