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若干意见
厦卫医政〔2013〕65号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各种政策,有效增加和补充我市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差异化发展路子,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拟定调整《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5)中医疗机构的布局、功能、规模和数量。调整后,增量部分优先支持能够补充我市急需和不足资源、管理技术先进、境外资本(外资及港澳台资)等设置的医疗机构,2015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所有医疗机构比例达30%。社会资本办医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儿童、老年、康复、护理院(站)、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机构。选择举办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优先纳入市、区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范围及设置审批,其投资总额、床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鼓励境外资本(外资及港澳台资)举办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者,优先纳入市、区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范围及设置审批。鼓励有实力的央企、民企、外企和境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和投资人来厦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者,优先纳入市、区两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范围及设置审批。
四、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重组。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托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建立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医疗机构以及进行学科共建、专科互补。
六、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医生之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医师多点执业机制。为使社会办医疗机构尽快形成服务能力,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筹建期间,对拟在该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经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七、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学科建设、科研立项与奖励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八、坚持正面引导,遴选执业规范、信誉优良、实力较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事一策”等特殊政策措施,予以重点扶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卫生局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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