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3〕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厦门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

  厦门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3年3月)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比较完善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我市老年人社会养老的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到“十二五”末,力争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6000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依托镇(街)社区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力争每个镇(街)拥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结合社区(村)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重点建设日托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向高龄、失能、空巢(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所有的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建制村。

  (三)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区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有效整合改造现有的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资源,建设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满足我市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抓好翔安、同安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到2015年,建成一至两个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于一体的市级民政社会福利老年养护机构,岛外4个区各建成一所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具有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中心,不断扩大社会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弱势困难老年人群体的需求。

  (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支持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同时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工作格局。规划推出一至两块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医方便的区域(岛外)作为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适当支持有资质、信誉好、热心公益事业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到2015年,要建成一至两个集老年人养护、医疗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于一体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70%,各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的20‰以上。

  (五)鼓励台湾同胞在厦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允许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厦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即公建民营的承包。对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其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和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六)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一是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各类养老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二是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认证体系。积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三是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七)推进社会养老信息化建设。一是依托全国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我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纳入政府数据库进行管理,实现全市信息互通互联。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提供支撑。二是建立紧急呼叫服务系统。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探索建立与120、119、110等公众热线电话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应急呼叫等服务。到2015年,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力争实现岛内外一体化覆盖。三是逐步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全市城乡逐步建立老年人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逐步与养护康复机构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八)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一是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和机制,在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一名社会工作者岗位,专门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二是提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院职业技能鉴定,逐步推广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力争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培训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85%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优先划拨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有偿方式取得。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机构内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费等费用。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电、管道燃气、固定电话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减半收取。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范围。金融部门要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简化贷款手续;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项目,在贷款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予以支持。

  (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逐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大力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行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区、镇(街)财政负担。实施全市统一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对80岁以上生活困难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三)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妥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入住老人看病难的问题。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医疗机构(康复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设置医务室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疗合作。对病情稳定且仍需康复治疗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收治,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并调整纳入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申请医保定点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经营方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或独居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四)推动现代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营养和精神文化需求,研发和推广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动设备等老年人用品,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服务市场,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娱乐等服务业。探索建立“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五)创新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可采取服务承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经营。鼓励、支持港澳台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调动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政府部分养老工作职能转移给慈善公益组织。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六)大力推行养老志愿服务。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开展“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探索实施“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服务机构挂钩联系帮扶制度。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推行等级评定管理。统一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及时调解入住老人(含监护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纠纷。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严禁改变机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等补贴资金,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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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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