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制订的《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
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市历史上曾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全市六个区均曾有不同程度的地方病流行,纳入防治管理的地方病有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我市所辖六个区均有碘缺乏病的存在,同安、翔安、海沧区有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存在。
长期以来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病的防治工作,通过组织积极有效的综合防治,我市地方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 2010年底,我市各区以区为单位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同安、翔安、海沧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也达到并保持在国家基本控制地氟病标准的范围内。
但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任重道远。在部分区的碘盐监测中,仍有检出非碘盐;部分地氟病区村民们仍在饮用山泉水为水源的简易自来水;且地方病防治成果的巩固需要持续落实防治措施和建立长效防治机制,防治工作一旦松懈,病情将会“死灰复燃”。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彻底消除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工作现状,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3、突出重点、巩固成果。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确保防治成果得以巩固。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彻底消除地方病的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各区要继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控制地方性克汀病的发生;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
(2)彻底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面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强化已完成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与病情监测,对损毁的改水工程及时修复或重建,确保95%以上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健全市、县、镇(街道)三级地方病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的敏感度和覆盖面,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测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市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和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坚持防控措施。根据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巩固防控成果。
1、碘缺乏病。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要加强对碘盐批发、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要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根据人群碘营养状况动态监测结果,适时调整盐碘浓度。
2、地方性氟中毒。同安区莲花原地氟病区要在2013年完成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要加强饮水安全卫生工程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各原病区的区要加强防治工作后期管理与病情监测,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各地、各级宣传媒体应无偿刊登、播报宣传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普及健康教育知识,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治理的建设项目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和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经贸部门要加强碘盐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供应合格的碘盐。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的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园林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完成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并优先组织实施;新设立的居民安置点,要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防止出现新病区;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保证水质质量。
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碘盐流通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市场供应。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病区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治理。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的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在每年公共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方病防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项目资源,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坚持依法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依法保证消除地方病危害的进程。
(五)加强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合理设置岗位,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考核评估。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经济发展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卫生部门应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经济发展等部门将于2013年和2016年,对各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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