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3〕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与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保障城市景观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范围

  根据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确定主要整治范围为以下区域:城市道路、标志性建筑、大型宾馆、会议场馆、旅游景点周边,以及其它确实需要整治的场所。

  二、整治内容

  主要包括下列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改造建筑外立面(包括屋顶、外墙改造和规范建筑外置设备、设施、防盗网以及修饰建筑外门窗、阳台、露台等);二是规范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三是拆除违法建设;四是规整各类管线;五是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六是实施亮化美化工程等。

  三、整治项目的生成

  (一)根据城市景观综合整治规划,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向整治项目;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汇总归类并召集相关单位提出整治项目方案;

  (三)市政府研究确定具体整治项目。

  四、整治项目的设计方案

  整治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各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提出,并经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规划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评审后实施。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应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应急工程需在工程量完成50%前编制完成;相关资料可向城建档案部门查询或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五、参建主体的选择

  鉴于城市景观综合整治工作的特殊性,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灵活方式确定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施工工期、工程价款的确定

  根据整治项目的设计文件、工程量以及项目特点、时间要求等,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财政审核机构审定后确定。

  七、整治项目的管理

  (一)整治项目确定后,各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尽快编制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书等前期基础资料,并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后下达整治任务。

  (二)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审批。

  申请施工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下达整治任务;

  2.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过审查或专家论证;

  4.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三)各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综合整治工程的特点,对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条件进行简化。

  (四)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市建设与管理局和财政审核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整治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并向业主或管理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八、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联动协调机制,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整治项目生成以及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处理的具体问题;建立完善协调配合、信息报送、汇总分析、档案管理、防范应急、跟踪督办、检查考核等工作运行制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项目推动、落实、指导、协调;各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财政、市政、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燃气、供水等管线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为主、社会参与为辅的原则,确保财政投入到位、鼓励多元资金筹措,实行市区两级按比例投入建设资金的办法。

  九、其他

  (一)各区政府研究确定并组织开展的城市景观综合整治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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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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